户外照明工程图示
户外照明工程介绍
道路照明,在道路上设置照明器为在夜间给车辆和行人提供的能见度。道路照明可以改变交通条件,减轻驾驶员疲劳,并有利于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保证交通,此外,还可美化市容。
根据道路断面形式、宽度、车辆和行人的情况,照明器可采用在道路两侧对称布置、两侧交错布置、一侧布置、分隔岛双叉布置和路悬挂布置等形式。道路交汇区采用高杆照明方式。一般说来,宽度超过20米的道路、迎宾道路,可考虑两侧对称布置;道路宽度超过15米的,可考虑两侧交错布置;较窄的道路可用一侧布置。在道路交叉口、弯道、坡道、铁路道口、人行横道等特别地点,一般均布设照明器,以利于驾驶员和行人识别道路情况,其亮度标准也较高。在隧道内外路段和从城区街道到郊区公路的过渡路段的照明,则要考虑驾驶员的眼睛对光线变化的适应性。照明器的功率、安装高度、纵向间距是配光设计的重要参数。组合好这三个因素,可得到满意的照明效果。
户外照明工程注意事项
今后道路照明的发展方向是注意节约能源,选用发光效率高的光源改装现有道路照明,逐步更换目前大量使用着的小白炽灯。随着新光源的出现,道路照明器安装高度趋于加高,纵向间距趋于增大。
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》(CJJ45-2006)
城市道路照明评价指标: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(或路面平均照度)、路面亮度总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(或路面照度均匀度) 、眩光限制、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;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、路面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。
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
除去上述要求外,对照明装置的其他要求:
快速路、主干路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;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;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。
(截光型灯具:灯具的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°~65°之间,90°角和80°角方向上的光强允许值分别为10cd/1000lm和30cd/1000lm的灯具。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,其在90°角方向上的光强值不得超过1000cd。)
(半截光型灯具:灯具的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°~75°之间,90°角和80°角方向上的光强允许值分别为50cd/1000lm和100cd/1000lm的灯具。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,其在90°角方向上的光强值不得超过1000cd。)